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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勞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張書銘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廖嘉琳律師       簡宏文 被上訴人  愛德蘭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古茂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8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附件所示之事項,於庭期前具狀表示 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件: 一、上訴人94年1月至96年5月薪資之「營業手當」,有領、有未   領,金額有相同、亦有不同,其原因為何? 二、關於例假、休假之「半休」為何?何種情形下,可休該種休   假?是否每年度之初,即已排定每位員工之「定休」、「隔   休」、「振休」及「半休」? 三、依被上訴人提出之幹部津貼,店長(課長)最低之E級,其津   貼為1萬4,000元,則上訴人於實任課長(店長)時領取之1萬   2,000元津貼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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