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張書銘
訴訟
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嘉琳律師
簡宏文
被
上訴人 愛德蘭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古茂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8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附件所示之事項,於庭期前具狀表示
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件:
一、上訴人94年1月至96年5月薪資之「營業手當」,有領、有未
領,金額有相同、亦有不同,其原因為何?
二、關於例假、休假之「半休」為何?何種情形下,可休該種休
假?是否每年度之初,即已排定每位員工之「定休」、「隔
休」、「振休」及「半休」?
三、依被上訴人提出之幹部津貼,店長(課長)最低之E級,其津
貼為1萬4,000元,則上訴人於實任課長(店長)時領取之1萬
2,000元津貼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