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李位中
訴訟
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
被
上訴人 吉而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崔大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吉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