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德信
訴訟代理人 許華堯
律師
簡恒鵬
被
上訴人 大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鈞修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劉振瑋律師
詹雅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
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