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欣昱成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雲賓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
被
上 訴人 卓柏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羅興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26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