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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勞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翁立祐 代 理 人 葉秀美律師 相 對 人 怡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賓 相 對 人 蘇秀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翁立祐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經原 法院以99年度勞訴字第346 號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伊 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伊曾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法 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云云。 二、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 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以 99年度救字第17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頁),且有上開訴訟救助卷宗為憑。依前開 規定,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聲請人提起上訴亦有效 力,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聲請人贅為為本件訴訟 救助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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