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翁立祐
代 理 人 葉秀美
律師
相 對 人 怡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賓
相 對 人 蘇秀玲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翁立祐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
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因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經原
法院以99年度
勞訴字第346 號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伊
就敗訴部分提起
上訴,業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伊曾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爰依法
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
云云。
二、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
假扣押、
假處分、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
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以
99年度救字第17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附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4頁),且有
上開訴訟救助卷宗為憑。依前開
規定,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聲請人提起上訴亦有效
力,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
乃聲請人贅為為
本件訴訟
救助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