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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建上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霞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陳文禹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沈佩霖律師       陳泰溢律師 被 上訴人 傑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福鑫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2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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