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瑞霞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陳文禹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沈佩霖律師
陳泰溢律師
被
上訴人 傑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福鑫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2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