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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建上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41號 上訴人即   趙玉萍 附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被上訴人即  大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樓之6 法定代理人  王瑜棻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蔡宜蓁律師        蘇 芃律師 追加被告   王瑜棻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柯俊吉律師        蘇 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 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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