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41號
上訴人即 趙玉萍
附帶被
上訴人
訴訟
代理人 胡美慧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大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樓之6
法定代理人 王瑜棻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蔡宜蓁律師
蘇 芃律師
追加
被告 王瑜棻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柯俊吉律師
蘇 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
院第3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