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62號
被
上訴人即
附帶
上訴人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鴻財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上訴人建寶工程有限公司、海庚工程有限公司間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被上訴人提起
附帶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9萬3,247.5元(計算式:13萬3297.5元+42萬9
,975元+42萬9,975元=99萬3,247.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6,35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將
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