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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建上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62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建寶工程有限公司、海庚工程有限公司間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9萬3,247.5元(計算式:13萬3297.5元+42萬9 ,975元+42萬9,975元=99萬3,24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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