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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建上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億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柏賢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張雯芳律師        孫寅律師 上  訴  人 簡松平 訴 訟 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 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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