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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建上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道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蓮 代 理 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樹林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44號第二審 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判 決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 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 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就本件訴訟提起上訴,請求相對人應再給 付鋼構便橋及紐澤西護欄等新臺幣(下同)79萬元部分,已 請求其利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詳見本院判決附表 一所載),本院亦認此部分之請求有理由,就法定利息部 分未於判決主文中知,為判決脫漏,為此聲請補充判決云 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5號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於民國102 年5月16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續狀就上訴聲明及請求事項 以附表方式表現,其中項次6「因被告片面終止契約已購置 材料損失(簡稱材料損失及鋼構便橋費用)」,即包含聲請人 所述鋼構便橋及紐澤西護欄等79萬元部分,聲請人對此項聲 明,在遲延利息起算日欄中之「計息金額」、「利息起算日 」分別載明「0」、「無」,有聲請人上開民事辯論意旨續 狀附件可證(本院卷二第112-113頁,同本院判決書第20頁 附表二),足認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時,就鋼構便橋費用79 萬元部分並未請求利息,本院未於判決主文諭知法定利息之 給付,即無裁判脫漏情形。聲請人雖指稱本院判決附表一項 次5,有記載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故有 脫漏云云,惟本院於判決第2頁已說明附表一是聲請人在第 一審起訴之聲明,上訴後已減縮聲明為附表二所示;且附表 一之標題亦清楚明白記載「上訴人『起訴』請求項目、金額 及請求權基礎」,是以附表一並上訴聲明,聲請人以附表 一聲請補充判決,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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