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道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素蓮
代 理 人 林明正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新北市樹林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44號第二審
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以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判
決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
所謂
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
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就
本件訴訟提起
上訴,請求相對人應再給
付鋼構便橋及紐澤西護欄等新臺幣(下同)79萬元部分,已
請求其利息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詳見本院判決附表
一
所載),本院亦認此部分之請求有理由,
惟就法定利息部
分未於判決主文中
諭知,為判決脫漏,為此聲請補充判決
云
云。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5號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於民國102
年5月16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續狀就
上訴聲明及請求事項
以附表方式表現,其中項次6「因
被告片面終止契約已購置
材料損失(簡稱材料損失及鋼構便橋費用)」,即包含聲請人
所述鋼構便橋及紐澤西護欄等79萬元部分,聲請人對此項聲
明,在
遲延利息起算日欄中之「計息金額」、「利息起算日
」分別載明「0」、「無」,有聲請人
上開民事辯論意旨續
狀附件
可證(本院卷二第112-113頁,同本院判決書第20頁
附表二),足認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時,就鋼構便橋費用79
萬元部分並未請求利息,本院未於判決主文諭知法定利息之
給付,即無裁判脫漏情形。聲請人雖指稱本院判決附表一項
次5,有記載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故有
脫漏云云,惟本院於判決第2頁已說明附表一是聲請人在第
一審起
訴之聲明,上訴後已
減縮聲明為附表二所示;且附表
一之標題亦清楚明白記載「
上訴人『起訴』請求項目、金額
及
請求權基礎」,
是以附表一並
非上訴聲明,聲請人以附表
一聲請補充判決,
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