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銘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銘海
上 訴 人 潤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月
上 訴 人 上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王耀安律師
被 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複 代理人 顏靖月律師
被 上訴人 台北市○○區○○段七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
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胡鈺玲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白友桂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