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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建上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銘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海 上 訴 人 潤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月 上 訴 人 上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 被 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複 代理人 顏靖月律師 被 上訴人 台北市○○區○○段七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       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胡鈺玲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白友桂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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