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被上訴人 弘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南仁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