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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被上訴人    弘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上訴法定代理人   黃南仁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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