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抗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519號 抗 告 人 張維杰 視同抗告人 張維達       張維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裕豐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 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一審受訴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對全體訴訟當事人為之 ,並應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若當事人中任一人對於確定訴訟 費用額之裁定不服,因對全體訴訟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其效 力與應負擔之金額自應及於全體訴訟當事人。查相對人裕豐行 股份有限公司對抗告人張維杰及原法院相對人張維達、張維正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原法院裁定後,雖僅抗告人張維杰提起 抗告,惟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額之確定直接影響抗告人 張維杰與共同訴訟人張維達、張維正應負擔之金額,對抗告人 張維杰及張維達、張維正必須合一確定,故抗告人張維杰提起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效力應及於張 維達、張維正,爰將張維達、張維正列為抗告人,合先敘明。 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項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 張維杰、張維達、張維正對相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經原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5號、本院91年度重上字第524號、最 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366號、本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1號 、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851 號裁判駁回抗告人張維杰及張 維達、張維正對相對人之請求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第三審之 訴訟費用,均由抗告人負擔,有上開民事裁判影本附卷可稽( 見原法院卷第6 至31頁),而上開確定判決未於判決同時確定 訴訟費用額,相對人自得聲請原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經 原法院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確定抗告人張維杰、張維達、張 維正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34,800 元(即 聲請人所預納發回前第三審之裁判費),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即 無不合。 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9年11月17日變 更為裕立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立公司),張敏夫並非相 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無權代表相對人為本件聲請;又本件確定 判決係於94年間確定,相對人於6 年後始為本件聲請,其聲請 之權利自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惟查: ㈠本件聲請係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裕立公司於99年12月20日以 相對人之名義提起,並列載裕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敏夫於其 後,有聲請狀、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查(見原法院卷 第3、4、39至42頁),足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權並無欠缺,其 聲請自屬合法有據。至原裁定雖誤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張 敏夫,惟原法院已於100年5月31日裁定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 人為「法定代理人裕立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301之1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敏夫、住同上」,有裁 定1 件附卷可憑(見原法院卷第55頁)。是抗告人主張:張敏 夫並非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無權代表相對人為本件聲請云云 ,自不足採。 ㈡又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係於訴訟確定後,依確定判決主文 之內容,審究求償權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是否為訴訟費用,並 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數額,與求償權人之請求權是否 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無涉。是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聲請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之權利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云云,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