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海商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 理 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羲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青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周日松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25萬0,784元,經原審判 決被上訴人敗訴,被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廢 棄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 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第三審上訴聲明僅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1,215萬9,285元,故上訴人第三審上訴利益應以訴訟 標的金額1,215萬9,285元計算裁判費,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7 萬8,512元,上訴人於102年10月24日自行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7 萬9,832元,顯已溢繳1,320元,則其聲請退還,依首開規定,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