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破抗字第32號
抗 告 人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游彩琴
代 理 人 吳彥鋒
律師
上列
抗告人因
相對人祥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富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4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40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
略以:抗告人積欠相對人共計新台
幣(下同)36,931,225元債務,又因抗告人已列為拒絕往來
戶無法清償票款,且相對人曾聲請
強制執行抗告人財產,或
因其他執行
債權人撤回執行而未果,或因相對人屬普通
債權
人而未受分配,足見抗告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但抗告
人尚有多筆財產可構成
破產財團,且該資產大於
優先債權,
足使相對人普通債權獲公平受償,
爰聲請宣告抗告人破產
云
云。原法院以抗告人具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
經兩人以上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其資產尚足以組成破產財
團及支應
破產程序費用,而裁定宣告抗告人破產。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結算至民國99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
表,尚有流動資產354,623,079元、固定資產194,058,170元
,再加計抗告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3小段308號、
308-1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3段
53-7號5樓房屋(下稱帝寶房地)經變價獲利173,533,289元
,故抗告人資產合計為722,214,538元,遠逾債務總額,並
無不能清償債務情形。另抗告人對
第三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大有巴士公司)具有153,905,513元票據債權,
及約1億2千萬元之應收帳款,且設定動產
擔保,並
非無法實
現之債權,原法院未盡職權調查之責,僅因抗告人一時發生
不能清償債務,逕予宣告破產,於法未合,爰聲請廢棄原裁
定等語。
三、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
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對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
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
駁回破產之聲請
。在裁定前,法院得
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
債權人及其他
關係人,破產法第1條、第57條、第63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是否足
堪清償其債務,應
以債權人聲請破產時
而非以其債務發生時為準,且不僅以
不
動產之有無及其價值為認定之依據,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財
產或信用能力,應併予調查審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
89號裁定
參照)。
四、
經查,原法院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8596號強
制執行事件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勞工保險
局函覆抗告人積欠稅捐及勞工保險費為2,888,609元,以及
相對人與第三人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核算抗告人債務約為51,871,636元(見原裁定附表3)
,另估算已知抗告人資產價值為51,546,446元(見原裁定附
表2),認抗告人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
等情,
固非無見。
惟
抗告人主張其結算至99年12月31日止之流動資產與固定資產
合計達548,681,249元,再加計帝寶房地經原法院委託臺灣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拍賣變價所增加利益173,533,28
9元,資產價值高達722,214,538元等語,並提出申報99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資產負債表為證(見本院卷第37頁),雖
抗告人僅提出第三人蔡瑞玲會計師查核抗告人96年度至98年
度財報資料,並無法提出其他經會計師查核99年度財報之簽
證資料(見本院卷第44頁、第46頁),固無法證明
上開99年
度資產負債表之正確性。但抗告人另主張其對大有巴士公司
具有153,905,513元票據債權及約1億2千萬元應收帳款,且
設有動產擔保等情,
業據其提出應收票據明細表及動產擔保
交易證明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32頁),而抗告
人對第三人債權存否,攸關認定其資產是否已達不足清償債
務及有無宣告破產實益,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法院依職
權調查審認,惟原法院未及調查即裁定宣告抗告人破產,自
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又原法院審酌上情後,如認仍應宣告破產,所應進行之程序
應由原法院為之,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
適當處理。
五、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