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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Wellsco I. 法定代理人 黃麗雯 聲 請 人 翰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雯 共同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曹智恆律師 相 對 人 方士豪 代 理 人 鄭佑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民國(下同)100年5月26 日100年度抗字第631號假扣押裁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26號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第三人美商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之存款債權,於新臺幣(下 同)5,000萬元及執行費40萬元之範圍內,核發扣押命令在 案,然相對人迄今尚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相對人迄未依本院100年度抗字第631號假扣押案件提 起本案訴訟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假扣押案件卷宗核閱屬 實,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7月29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 00005994號、100年8月15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00006371號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100年7月29日景民科字0000000000 號、100年8月12日士院景民科字第1000311378號函可稽(見 本院卷第12、19、11、18頁),又相對人於100年8月4日依 命陳報因兩造尚在洽談和解事宜,故未提起本案訴訟等語( 見本院卷第15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 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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