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Wellsco I.
法定
代理人 黃麗雯
聲 請 人 翰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雯
共同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律師
曹智恆律師
相 對 人 方士豪
代 理 人 鄭佑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依本院民國(下同)100年5月26
日100年度抗字第631號假扣押裁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26號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
第三人美商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之存款債權,於新臺幣(下
同)5,000萬元及
執行費40萬元之範圍內,核發
扣押命令在
案,然相對人
迄今尚未向管轄法院提起
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
等語。
二、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
經查,相對人迄未依本院100年度抗字第631號假扣押案件提
起本案訴訟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假扣押案件卷宗核閱屬
實,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7月29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
00005994號、100年8月15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00006371號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100年7月29日景民科字0000000000
號、100年8月12日士院景民科字第1000311378號函
可稽(見
本院卷第12、19、11、18頁),又相對人於100年8月4日依
命陳報因
兩造尚在洽談和解事宜,故未提起本案訴訟等語(
見本院卷第15頁),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
期起訴,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