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蕭淑華
黃榮祥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
被
上訴人 仲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玉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院第十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