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吉爾達科技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兼
法定
代理人 朱旭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啟弘律師
上 訴 人 欣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燕雪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威智律師
蕭名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3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