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鄭正寬
詹詠涵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隆營造有限公司、陳振義、戴金壽間因
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
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
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