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上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鄭正寬       詹詠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隆營造有限公司、陳振義、戴金壽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本院第二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 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條亦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該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並於同年月27日受合法送 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87頁),茲已逾期上訴 人仍未依命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考(見本 院卷第288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