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梅思勰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黃世芳律師
黃雪鳳律師
上 訴 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賢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玲律師
被 上訴人 桃園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游象紀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參 加 人 同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高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