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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張威鴻律師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鴻緯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三商電腦股 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 訴,查其第一審反訴請求鴻緯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3 ,773,11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本院聲明鴻緯有限公司應給付23 ,290,8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查,前開擴張之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87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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