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
被
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張威鴻律師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鴻緯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三商電腦股
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
訴,查其第一審
反訴請求鴻緯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3
,773,111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於本院聲明鴻緯有限公司應給付23
,290,8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經查,前開擴張之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2,87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
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