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
上 訴人即
被
上訴人 鴻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宇翔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張威鴻律師
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聰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