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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再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31號   再審原告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瀛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吳存富律師         葉恕宏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 徵裁判費壹拾伍萬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72條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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