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31號
再審原告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振瀛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吳存富律師
葉恕宏律師
再審
被告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嶋修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張家瑜律師
吳綺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提起
本件再審之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
正本之
翌日起
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100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
迄未遵行。
揆諸前開說明,應
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