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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朱秀晴律師       羅明通律師 複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被上訴人  音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鴻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威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關於法院「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滕允潔、法官 王麗莉、法官黃國益」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官滕允潔、法官陳麗芬、法官黃國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國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淑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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