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朱秀晴律師
羅明通律師
複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被
上訴人 音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鴻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威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所為之
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關於法院「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滕允潔、法官
王麗莉、法官黃國益」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官滕允潔、法官陳麗芬、法官黃國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國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淑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