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超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
複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
被
上訴人 翁添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被上訴人 李高阿女
元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隆
前2 人共同 余梅涓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
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