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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超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 被上訴人  翁添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被上訴人  李高阿女       元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隆 前2 人共同 余梅涓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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