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能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能廣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
被
上訴人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訴訟代理人 蔡孝威律師
林信和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
第7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