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能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能廣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 被 上訴人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訴訟代理人 蔡孝威律師       林信和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 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