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95號
上 訴 人 圓桌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端秀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范晉魁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家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4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