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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95號 上 訴 人 圓桌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端秀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范晉魁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家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4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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