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96號
上訴人即附 昌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陳志章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
上訴人即附 陳慶鴻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複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上訴人即附 林根火
帶被上訴人 號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庭律師
賴怡文律師
被上訴人即 范美莉
附帶上訴人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續行
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6
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15法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