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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96號 上訴人即附 昌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章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上訴人即附 陳慶鴻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複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上訴人即附 林根火 帶被上訴人       號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庭律師       賴怡文律師 被上訴人即 范美莉 附帶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6 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15法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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