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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0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金陵華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子斌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光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張榮顯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珮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安騏律師 受 告 知人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金陵華城管 理委員會應指出修繕污水處理設備所必要清除綠竹、喬木之範圍 ,並檢附相關證據,若無相關證據,請提出相關之鑑定單位名單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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