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08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辰冬
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
律師
楊敬先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葉伊馨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虹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玉
被上訴人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賀士雄
王煥庭
蔡國源
追加
被告 余慶飛即長祐工程行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韶律師
張子柔律師
翁乙仙律師
王之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陳寶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寳郎」。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