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存智
被
上訴人 星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瑋如
被 上訴人 曾世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並應預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
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及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2月13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已於民國106年2月18日送
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
足憑,茲已逾相當
期間,上訴人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可稽,依
上開規定,
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