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王麗華 被 上訴人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 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31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01年6月6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1頁)。惟上訴人迄 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及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27頁 ),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