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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原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李後政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渼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 追加預備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核上訴人之2 項聲明互為競合,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00 元,除已繳第二審27,042元外,其餘122,958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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