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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字第 8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原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李後政律師 被 上訴人 晶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英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 月14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2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坐落宜蘭縣○○鄉○○路○○號廠房及土地原為上訴人所有, 經被上訴人於原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2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 拍賣程序取得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如附表所示電力設備 、消防設備、照明設備及其他設備等67項標的物,雖裝設於 前開建物內,但其所有權仍屬上訴人所有,並拍賣效力所 及。上訴人曾於前開執行程序中依法聲明異議。然遭原法院 裁定駁回上訴人之異議及聲請,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 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 ㈡如附圖編號A-B、B-C、C-D、D-E、F-G、G-H所示之水泥圍牆 及編號T所示之花圃〔上訴人誤列如附圖編號S所示之花圃 (含魚池)亦包括於本項次〕、編號H-I、I-J、J-K、K-L所 示之C型鋼柵欄式圍牆、編號L-M所示之C型鋼柵欄式圍牆、 編號M-N所示之鐵皮波浪板圍牆、編號N-O所示之水泥圍牆及 編號P-A所示之鐵皮波浪板圍牆、編號Q、R所示之污水池等 建築物均未載明於拍賣公告內,均可獨立裝卸,拆卸後具有 獨立之經濟價值,既不在拍賣範圍內,所有權應仍歸屬於上 訴人;另附表編號A至E之所有動產部分,均為上訴人為自己 公司特別之需求及機器設備運轉需要,而另行加裝之物品。 又前揭物品皆可隨時拆卸,並不破壞建築物及該物品本身之 外型及功能,即可直接移除後並安裝在其他建築物使用,前 開物品顯非建築物之成分。前揭物品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中皆未記載,並非該建築物設計上原有及必要之裝置,屬 任意加裝之物品,並無助主物之效用而必須具備之從物之性 質,非可遽認系爭建物之從物。前揭物品具有獨立之交易 價值,為拍賣範圍之外,所有權應歸屬於上訴人等語。 ㈢並聲明:確認如附表所示電力設備、消防設備、照明設備及 其他設備等67項標的,為上訴人所有。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系爭拍賣土地上之椰子樹或其他之樹木、花草,於拍賣時並 未與土地分離,屬系爭拍賣土地之成分,為被上訴人所有。 附圖編號A至T之水泥圍牆、C型鋼柵欄式圍牆、鐵皮波浪板 圍牆、水泥圍牆、污水池、花圃(含魚池)等,因與土地結 合成為系爭拍賣土地之一部分,且非毀損無從分離,亦屬被 上訴人所有。 ㈡附圖編號A至T所示之水泥圍牆、C型鋼柵欄式圍牆、鐵皮波 浪板圍牆、水泥圍牆均圍繞系爭拍賣土地之邊界,在於防閑 ,阻攔外人入侵;污水池係為廠房排放廢水之用;花圃(含 魚池)為廠區景觀之一部分,作為環境美化之用,核其目的 均在幫助系爭拍賣土地及廠房之防閑、排污處理及環境美化 之效用。縱認上開水泥圍牆、C型鋼柵欄式圍牆、鐵皮波浪 板圍牆、污水池、花圃(含魚池)非土地之部分,亦為系爭 拍賣土地及廠房之從物,隨拍賣而歸屬被上訴人所有。 ㈢附表編號A至E所示之動產附著於廠房上之路燈、鋼角鐵皮雨 遮(鋼角是鎖於水泥屋頂平台)、水塔2座(基座破損,相 關管線毀損);附表所示之SUS電控箱(路燈用)2盒(位於 路燈下方,鎖於屋頂鋼骨上)、單管日光燈及燈座2組(1組 是警衛室門口鐵門上方,設置屋頂上,另1組是設置警衛室 靠近工廠大門雨遮下方)、雙管日光燈及燈座11組及燈1盞 (均在警衛室內部的輕鋼架下方,與輕鋼架結合)、SUS電 控箱2盒(設於警衛室內靠工廠大門之牆壁內)、空調開關1 個(設於警衛室內牆壁上,管線從天花板輕鋼架沿置下來) 、單管日光燈及燈座2組及雙管日光燈及燈座2組(均設於警 衛室之總經理室天花板輕鋼架上)、SUS電控箱1盒(設於總 經理室牆壁上)、SUS電動機捲門及雨棚1扇(設於A棟廠房 入口,與結構體結合)、水銀燈6盞(設於A棟建物屋頂鐵架 上)、差動式探測器6個(A棟屋頂設於同上,不含廠房內夾 層上方之感測器)、偵煙式探測器2個(A棟屋頂)、抽風扇 (大型)2台(設於A棟廠房屋頂鐵架上,數量2個,抽風扇 的結構體有以鐵線與屋頂鐵架相連繫)、抽風扇(牆上)6 台(設於A棟廠房牆壁窗戶上,以螺絲鎖於牆壁上)、擴音 喇叭1組及緊急照明及擴音喇叭1組(均設於A棟廠房內牆壁 上,靠近廠房大門)、緊急照明及擴音喇叭2組(設於A棟廠 房牆壁上,廠房大門對面牆壁)、單管日光燈(含燈座)1 組(B棟屋頂,設於辦公室鋼板隔間上),緊急照明燈及擴 音喇叭1組(B棟牆上,設於辦公室牆壁上,擴音器已脫落) ,單管日光燈(含燈座)2組(設於C棟大門上雨遮下方)、 雙管日光燈(含燈座)12組(設於C棟入口右側第一間的鋼 板屋頂上)、緊急照明燈1組(設於C棟入口左側空間牆壁上 )、緊急照明燈1組(設於C棟2F樓梯左側的鋼板牆上)、緊 急照明燈1組(設於C棟2F靠近樓梯的鋼板牆上)、緊急照明 燈1組(設於2F右側鋼板牆面上)、大型抽風電扇2台(設於 C棟鋼板牆面上,與牆面鋼架焊接組裝)、水銀燈4盞(位於 三角大鐵架上之水銀燈)、抽風扇(牆上)1台(C棟生產區 ,抽風扇焊接於牆壁鋼骨上)、緊急照明燈1組(設於C棟水 泥牆上)、雙管日光燈1座(設於D棟入口雨遮下方)、雙管 日光燈含罩8座(現場共有雙管日光燈含罩共有8座,設於D 棟入口第一空間的鋼板屋頂下方)、雙管日光燈含罩2組( 設於D棟入口右側鋼板屋頂下方)、抽風扇1台(設於D棟入 口右側牆壁上,鑲入牆壁內,鎖在牆壁鐵架上)、雙管日光 燈含罩1組(設置位置同上)、風機1個(與D0012之設置位 置同)、雙管日光燈含罩9組(設於D棟3F,燈座基座鎖住於 屋頂鋼樑上)、雙管日光燈含罩1座(存放D棟配料室,設於 1F隔間牆上,燈座焊接於牆壁鋼板上)、緊急照明燈4個( 設於D棟最內側空間四面牆上)、雙管日光燈1座(設於D棟 雨遮下方)、SUS電控箱2盒(設於大門圍牆上)、SUS鐵盒2 盒(設於A棟右側牆面轉角)、雙管日光燈組2組(設於258 建號建物入口屋頂下方)、滅火器2支(設於255建號建物門 口鐵皮牆上)、SUS鐵梯1個(鐵梯設於255建號左側與建物 焊接一起,可通E0072之平台)、放水塔的鐵架1塊(鐵架基 座設置於B棟1F屋頂平台,鐵架基座與水泥固著於水泥平台 上)、路燈及SUS電控箱1組(設於B棟右側牆壁上)、路燈 及SUS電控箱2組(設於A棟正面入口處的牆壁上)、信箱1個 (設於大門右側的柱面上)等物,均為廠區之供水、遮雨、 鐵梯通道、照明、通風、電線之開關控制、安全消防、接收 信件之容器、廣播、大門鐵門出入等之使用,或附著或固定 在主物廠房及圍牆上,其目的係助主物廠房之效用,均屬從 物,隨系爭拍賣土地及廠房之主物處分而歸被上訴人所有。 ㈣上訴人已將廠區內所有動產由其員工拆卸取走,現場沒有拆 卸之部分已載明為廢棄物,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違誠信, 顯屬權利濫用等語,資為答辯。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 段281、37、255、256、257、258、259、261建號,其上 同段暫編296建號之未辦保存登記等建物(門牌號碼均編定 為:宜蘭縣○○鄉○○路○○號)原為上訴人所有並信託於訴 外人李志祥名下。 ㈡上訴人所有之前開不動產為上訴人之債權人台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即原法院99年 度司執字第1220號執行事件),復於99年7月22日拍定,由 被上訴人得標買受並已繳足價金,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於99 年8月4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被上訴人,而取得前開 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 ㈢依100年1月19日點交執行筆錄記載內容,東城段255、256、 257、258建號建物已經清空,僅餘廢棄物,上訴人除執行中 異議程序就該等建號內之設備爭執者外,其餘應為拍賣效力 所及,或業經上訴人廢棄。 ㈣如附表所示序號A部分,係建號37、261部分建物內之設備; 序號B及C部分,係建號256部分建物內之設備;序號D部分, 係建號257、258及296部分建物內之設備;序號G部分,係建 號281部分建物內之設備;序號E部分,係系爭廠房建物外圍 或其他廠區內之設備。 ㈤如附表所示電力設備、消防設備、照明設備及其他設備等67 項標的物品現況,經原法院分別於100年12月1日及同年月16 日至標的物現場勘驗並記明筆錄(見原審卷第130-145、182 -241頁),各標的物序號、品名、單位、數量及存放或裝設 位置均詳如附表各欄所示。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如附表所示電力設備、消防設備、照 明設備及其他設備等67項標的,為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答 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上訴人主張附表所示電力設備、消防設備、照明設備及其他 設備等67項標的為伊所有,被上訴人則以該設備或為成分、 附屬物、從物而為拍賣效力所及歸其所有等語置辯。是本件 所應審究者為:㈠上訴人請求確認坐落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上及其上門牌號碼宜蘭縣○○鄉○ ○路○○號廠房內,如附表所示電力設備、消防設備、照明設 備及其他設備等67項標的,為上訴人所有,有無理由?㈡上 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無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之情事?茲 分別審酌如下: ㈠上訴人請求確認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 地 號土地上及其上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號廠房內, 如附表所示電力設備、消防設備、照明設備及其他設備等67 項標的,為上訴人所有,有無理由? ⒈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 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 以外之物。民法第66條、第6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 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者,如增建部分與原有建築物無 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使用者,因不具 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 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以原有建築物為擔保抵押權 範圍亦因而擴張。倘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 ,即為獨立之建築物。其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而交易 上無特別習慣者,即屬從物,而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若增 建部分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 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則為附屬物。其使用上既與原有建築 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 有權範圍因而擴張,抵押權之範圍亦同。是從物與附屬物雖 均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惟兩者在概念上仍有不同(最高法 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5號判決參照)。又按建築物設定抵押 後,抵押權人於原建築物再行擴建或增建之建物,如不具獨 立性,而與原建築物構成一體,已為原建築物之一部分,或 為原建築物之附屬物時,應為原抵押權效力所及(最高法院 84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判決參照)。揆諸上開說明,主物、 從物二者,仍係獨立之動產或不動產,然附屬物者,係依附 於原建築物,其構造上雖具有獨立性,然其使用上未具獨立 性而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而與原建築物構成一體。又按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 動產所有權,民法第811條定有明文。再者,動產附合於不 動產,而歸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者,須以動產因附合而 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為要件,所謂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 ,係指此種結合具有固定性、繼續性,而未成為另一獨立之 定著物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23號判決參照)。 ⒉查系爭拍賣土地(即坐落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上之樹木,於拍賣時並未與土地分離,自屬系 爭拍賣土地之成分,而原法院係於99年8月4日核發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已取得系爭拍賣土地之所 有權,則附表「其他設備」部分,其中序號E0023所示之「 樹木所3株」(位於大門左側)、序號E0061所示之「樹木3 株」(位於A棟門口右側花圃內)、序號E0083所示之「樹木 3株」(位於大門右側警衛室前的花圃)、序號E0084所示之 「樹木3株」(位於大門左側,原法院100年12月16日履勘現 場時,其中2株已枯死)等樹木既於拍賣時未與土地分離, 自為土地之一部,為拍賣之效力所及,從而,屬被上訴人取 得所有權。其次,序號A0001所示之「SUS電動機捲門及雨棚 1扇」(設於A棟廠房入口,與結構體結合)、序號E0001所 示之「欄杆1座」(設於257建號建物右側1樓屋頂平台上, 與平台水泥面相連,並以水泥固定)、序號E0071所示之「 SUS鐵梯1個」(設於255建號建物左側與建物焊接一起,可 通序號E0072所示之平台)、序號E0072所示之放水塔的鐵架 1塊(鐵架基座設置於B棟1樓屋頂平台,鐵架基座以水泥固 著於水泥平台上),該等設備與建物結合已具有固定性及繼 續性,亦即其因附合而為廠房建物之重要成分自應由廠房建 物所有人即被上訴人取得其所有權。再者,序號E0004所示 之「鐵架(雨遮)1座」(係鋼角鐵皮雨遮,鋼角是鎖於水 泥屋頂平台)、序號E0027所示之「圍牆及花圃」(花圃位於 大門左側,另圍牆係工廠大門所有圍牆。即如附圖編號A-B 、B-C、C-D、D-E、F-G、G-H所示之水泥圍牆及編號T所示之 花圃,上訴人誤列如附圖編號S所示之花圃亦包括於本項次 )、序號E0036所示之「籬笆及隔板(有打樁)」(即廠房 東側圍牆的欄杆,與圍牆水泥基座相連。即如附圖編號H-I 、I- J、J- K、K-L所示之C型鋼柵欄式圍牆)、序號E0041 所示之「外圍」(即廠區北側之圍牆。即如附圖編號L-M所 示之C型鋼柵欄式圍牆、編號M-N所示之鐵皮波浪板圍牆、編 號N-O所示之水泥圍牆及編號P-A所示之鐵皮波浪板圍牆。) 等,雖均有構造上之獨立性,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 廠房建物之效用,故應認均屬附屬物,其使用上既與原有建 築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準此,被上訴人既取 得廠房建物之所有權,上開附屬物亦自歸屬被上訴人所有。 至於序號E0032所示之「SUS大門(不鏽鋼)1扇」(設有軌 道滑輪可供開、關,與大門圍牆相連。),該扇大門既與被 上訴人所有廠房大門之圍牆連成一體,均係作為被上訴人廠 房對外屏障或區隔裡外之用,自應認該大門為圍牆之一部分 ,而被上訴人已自拍賣程序取得本件廠房圍牆之所有權,已 如前述,則上開大門自亦歸被上訴人所有。末者,序號E002 9所示之「魚池及花圃1座」(設於大門左側,即附圖編號S 所示之花圃含魚池)、序號E0047所示之「污水池」(設於 廠區北側,即如附圖編號Q、R所示之污水池),花圃(含魚 池)以及污水池均係混凝土所造,有照片可證(見原審卷第 137、139、232、233頁)。是系爭花圃(含魚池)及污水池 雖有其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惟花圃(含魚池)係廠區 景觀之部分,為作環境美化之用,而污水池係拍賣標的房地 之部分,為符合環保法規,作為處理工業廢水之用,核其目 的均在幫助系爭拍賣土地及廠房之排放廢水處理及環境美化 之效用,係常助該拍賣廠房建物之效用,而系爭花圃(含魚 池)及污水池與該廠房建物原同屬上訴人所有,依民法第68 條第1項之規定,自屬從物。被上訴人買受系爭廠房建物所 有權,自同時取得系爭花圃(含魚池)及污水池所有權。又 附表「照明設備」部分,序號E0030所示之「魚池裝飾燈2盞 」,設於魚池南側及東側,有照片可稽(見原審卷第138頁 ),該設備之目的在於增加魚池周邊夜間之照明,並同有美 化廠區環境之作用,且與該魚池原同屬上訴人所有,依民法 第68條第1項之規定,亦屬從物,被上訴人買受系爭廠房建 物所有權,已同時取得系爭花圃(含魚池)所有權,業如前 述,則自亦同時取得系爭魚池裝飾燈之所有權。上訴人主張 :編號A至T水泥圍牆、C型鋼、柵欄式圍牆、鐵皮波浪式圍 牆、水泥圍牆、污水池、花圃等建築物,未載明於拍賣公告 內,且均可獨立裝卸,拆卸後具有獨立之經濟價值,具使用 上之獨立性,所有權仍應歸屬上訴人云云,自不足採。 ⒊按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 物。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第68條定有明文。再查封 時已成為不動產之從物者,該從物亦在拍賣範圍內,由拍定 人取得該從物所有權(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38號裁判 意旨參照)。查附表關於「電力設備」部分,序號E0008所 示之「SUS電控箱(路燈用)2盒」(設於路燈下方,鎖於屋 頂鋼骨上)、序號E0028所示之「SUS電控箱2盒」(設於大 門圍牆上)、序號E0052所示之「SUS鐵盒2盒」(設於A棟右 側牆面轉角)、序號0073所示之「路燈及SUS電控箱1組」( 設於B棟右側牆壁上)、序號0074所示之「路燈及SUS電控箱 2組」(設於A棟正面入口處的牆壁上)、序號G0011所示之 「SUS電控箱2盒」(設警衛室內靠工廠大門之牆壁內)、序 號G0018「空調開關1個」(設於警衛室內牆壁上,管線從天 花板輕鋼架沿置下來)、序號G0028所示之「SUS電控箱1盒 」(設於總經理室牆壁上),乃被上訴人拍賣取得所有權之 標的建物之照明設備或關於電力之開關控制設備;另附表關 於「消防設備」部分,序號所A0003所示之「差動式探測器6 個」(設於A棟屋頂鐵架上)、序號A0004所示之「偵煙式探 測器2個」(設於A棟屋頂鐵架上)、序號A0005所示之「抽 風扇(大型)2台」(設於A棟廠房屋頂鐵架上,其結構體有 以鐵線與屋頂鐵架相連繫)、序號A0006所示之「抽風扇( 牆上)6台」(設於A棟廠房牆壁窗戶上,以螺絲鎖於牆壁上 )、序號A0009所示之「擴音喇叭1組」、序號A0011所示之 「緊急照明及擴音示喇叭1組」(均設於A棟廠房內牆壁上, 靠近廠房大門)、序號A0015所示之「緊急照明及擴音喇叭2 組」(設於A棟廠房牆壁上,廠房大門對面牆壁)、序號B00 43所示之「緊急照明燈及擴音喇叭1組」(設於B棟牆上,設 置於辦公室牆壁上)、序號C0030所示之「緊急照明燈1 組 」(設於C棟入口左側空間牆壁上)、序號C0039所示之「緊 急照明燈1組」(設於C棟2樓樓梯左側的鋼板牆上)、序號 C0042所示之「緊急照明燈1組」(設於C棟2樓靠近樓梯的鋼 板牆上)、序號C0061所示之「緊急照明燈1型組」(設於C 棟2樓右側鋼板牆面上)、序號C0147所示之「大型抽風電扇 2台」(設於C棟鋼板牆面上,與牆面鋼架焊接組裝)、序號 C0163所示之「抽風扇3台」(設於C棟生產區,抽風扇焊接 於牆壁鋼骨上)、序號C0173所示之「緊急照明燈1盞(設於 C棟水泥牆上)、序號D0012所示之「抽風扇1台」(設於D棟 入口右側牆壁上,鑲入牆壁內,鎖在牆壁鐵架上)、序號D0 017所示之「抽風機1個」(設於D棟入口右側牆壁上,鑲入 牆壁內,鎖在牆壁鐵架上)、序號D0083所示之「緊急照明 燈4個」(設於D棟最內側空間四面牆上)、序號E0063所示 之「滅火器2支」(設於255建號建物門口鐵皮牆上)等物品 ,係被上訴人因拍賣取得所有權之標的建物之通風及安全消 防設備;其次,附表關於「照明設備」部分,序號A0002所 示之「水銀燈6式盞」(設於A棟建物屋頂鐵架上)、序號B0 010所示之「單管日光燈(含燈座)1組」(設於辦公室鋼板 隔間上)、序號B0030所示之「三管日光燈(含燈座)2組」 (設於B棟屋頂輕鋼架上)、序號C0001所示之「單管日光燈 (含燈座)2組」(設於C棟大門上雨遮下方)、序號C0003 所示之「雙管日光燈(含燈座)12組」(設於C棟入口右側 第一間的鋼板屋頂上)、序號C0151所示之「水銀燈4盞」( 現場超過4盞,上訴人指稱應為C棟生產區夾層上方4盞,位 三角大鐵架上之水銀燈)、序號D0002所示之「雙管日光燈1 座」(設於D棟入口雨遮下方)、序號D0003-1、-2所示之「 雙管日光燈含罩8座」(設於D棟入口第一空間的鋼板屋頂下 方)、序號D0010所示之「雙管日光燈含罩2組」(設於D棟 入口右側鋼板屋頂下方)、序號D0015所示之「雙管日光燈 含罩1組」(設於D棟入口右側鋼板屋頂牆下方)、序號D002 4-1所示之「雙管日光燈含罩9組」(設於D棟3樓,燈座基座 鎖住於屋頂鋼樑上D棟入口右側鋼板屋頂下方)、序號D0082 所示之「雙管日光燈含罩1座」(設於D棟配料室1F隔間牆上 ,燈座焊接於牆壁鋼編板上)、序號D0099所示之「雙管日 光燈1座」(設於D棟右側雨遮下方,素肉生產室外)、序號 E0002所示之「路燈2盞」(設置於C、D棟建物樓上平台鋼骨 上)、序號E0059所示之「雙管日光燈組2組」(設於258建 號建物入口屋頂下方)、序號G0002所示之「單管日光燈及 燈座2組」(1組設於警衛室門口鐵門上方屋頂上,另1組設 於警衛室靠近工廠大門雨遮下方)、序號G0004所示之「雙 管日光燈及燈座11組」(設於警衛室內部的輕鋼架下方,與 輕鋼架號結合)、序號G0005所示之「燈1盞」(設置於警衛 室內部的輕鋼架下方,與輕鋼架結合)、序號G0023所示之 「單管日光燈及燈座2組」(設於警衛室之總經理室天花板 輕鋼架上)、序號G0024所示之「雙管日光燈及燈座2組」( 設於警衛室之總經理室天花板輕鋼架上)等物品,則為被上 訴人因拍賣取得所有權之標的建物之照明設備;再者,附表 關於「其他設備」部分,其中序號E0005及E0006所示之「冷 卻塔(含管線)」各1座(設於256建號建物屋頂平台,基座 破損,相關管線毀損)、序號E0057所示之「馬達1台」(設 於廠區東側廠房外側,據上訴人指稱在馬達下方連接地下水 井)、序號E0082所示之「信箱1個」(設於大門右側的柱面 上)等物品,乃被上訴人因拍賣取得所有權之標的建物之用 水供給及接收信件之設備。又依社會通常觀念,充為工業廠 房使用之建築物,為維持建築物得安全正常使用,本應包括 必要之電力設備、消防設備、通風設備及照明設備等。準此 ,上開設備既分別屬被上訴人自拍賣程序取得所有權之廠房 建物之照明設備、電力開關控制設備、通風設備、消防設備 、用水供給及接收信件之設備,且分別附著或固定在主物廠 房建物內外及圍牆上,係常助主物廠房之效用,而上開設備 與廠房建物原同屬上訴人所有,依民法第68條第1項之規定 ,自屬從物。被上訴人買受系爭廠房建物所有權,自同時取 得系爭上開設備之所有權。上訴人主張:前揭物品皆可拆卸 ,並不破壞建築物及該物品本身之外型及功能;且可直接移 除後安裝在其他建築物使用。前揭物品既非建築物之成分, 亦非助主物之效用而非從物,自非拍賣效力所及;所有權亦 應歸屬於上訴人云云,委不足採。 ⒋綜上,應認如附表所示電力設備、消防設備、照明設備及其 他設備等67項標的之所有權,均已歸被上訴人取得,上訴人 主張其仍為上開標的物之所有權人,應屬無據。 ㈡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無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之情事? 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電力設備、消防設備、照明 設備及其他設備等67項標的,為上訴人所有,既屬無理由, 自無庸審酌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是否違反權利濫用、誠信原 則之爭點。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確認坐落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 號 廠房內,如附表所示電力設備、消防設備、照明設備及其他 設備等67項標的,為上訴人所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一、電力設備: │ ├────┬──────────┬──┬──┬────────────────┤ │序 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物品存放或裝設位置 │ ├────┼──────────┼──┼──┼────────────────┤ │E0008 │SUS電控箱 (路燈用) │ 盒 │ 2 │路燈下方,鎖於屋頂鋼骨。 │ ├────┼──────────┼──┼──┼────────────────┤ │E0028 │SUS電控箱 │ 盒 │ 2 │大門圍牆上。 │ ├────┼──────────┼──┼──┼────────────────┤ │E0052 │SUS鐵盒 │ 盒 │ 2 │A棟右側牆面轉角。 │ ├────┼──────────┼──┼──┼────────────────┤ │E0073 │路燈及SUS電控箱 │ 組 │ 1 │B棟右側牆壁上。 │ ├────┼──────────┼──┼──┼────────────────┤ │E0074 │路燈及SUS電控箱 │ 組 │ 2 │A棟正面入口處的牆壁上。 │ ├────┼──────────┼──┼──┼────────────────┤ │G0011 │SUS電控箱 │ 盒 │ 2 │警衛室內靠工廠大門之牆壁內。 │ ├────┼──────────┼──┼──┼────────────────┤ │G0018 │空調開關 │ 個 │ 1 │警衛室內牆壁上,管線從天花板輕鋼│ │ │ │ │ │架沿置下來。 │ ├────┼──────────┼──┼──┼────────────────┤ │G0028 │SUS電控箱 │ 盒 │ 1 │總經理室牆壁上。 │ ├────┴──────────┴──┴──┴────────────────┤ │二、消防設備: │ ├────┬──────────┬──┬──┬────────────────┤ │序 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物品存放或裝設位置 │ ├────┼──────────┼──┼──┼────────────────┤ │A0003 │差動式探測器 │ 個 │ 6 │A棟屋頂鐵架上。 │ ├────┼──────────┼──┼──┼────────────────┤ │A0004 │偵煙式探測器 │ 個 │ 2 │同上。 │ ├────┼──────────┼──┼──┼────────────────┤ │A0005 │抽風扇(大型) │ 台 │ 2 │同上,另其結構體有以鐵線與屋頂鐵│ │ │ │ │ │架相連繫。 │ ├────┼──────────┼──┼──┼────────────────┤ │A0006 │抽風扇(牆上) │ 台 │ 6 │A棟建物牆壁窗戶上,以螺絲鎖於牆 │ │ │ │ │ │壁上。 │ ├────┼──────────┼──┼──┼────────────────┤ │A0009 │擴音喇叭 │ 組 │ 1 │A棟建物內牆壁上(靠近廠房大門)。 │ ├────┼──────────┼──┼──┼────────────────┤ │A0011 │緊急照明及擴音喇叭 │ 組 │ 1 │同上。 │ ├────┼──────────┼──┼──┼────────────────┤ │A0015 │緊急照明及擴音喇叭 │ 組 │ 2 │A棟建物牆壁上 (廠房大門對面牆壁 │ │ │ │ │ │上)。 │ ├────┼──────────┼──┼──┼────────────────┤ │B0043 │緊急照明及擴音喇叭 │ 組 │ 1 │B棟辦公室牆壁上,擴音器已脫落。 │ ├────┼──────────┼──┼──┼────────────────┤ │C0030 │緊急照明燈 │ 組 │ 1 │C棟入口左側空間牆壁上。 │ ├────┼──────────┼──┼──┼────────────────┤ │C0039 │緊急照明燈 │ 組 │ 1 │C棟2樓樓梯左側的鋼板牆上。 │ ├────┼──────────┼──┼──┼────────────────┤ │C0042 │緊急照明燈 │ 組 │ 1 │C棟2樓靠近樓梯的鋼板牆上。 │ ├────┼──────────┼──┼──┼────────────────┤ │C0061 │緊急照明燈 │ 組 │ 1 │C棟2樓右側鋼板牆面上。 │ ├────┼──────────┼──┼──┼────────────────┤ │C0147 │大型抽風扇 │ 台 │ 2 │C棟生產區鋼板牆面上,與牆面鋼架 │ │ │ │ │ │焊接組裝。 │ ├────┼──────────┼──┼──┼────────────────┤ │C0163 │抽風扇(牆上) │ 台 │ 3 │C棟生產區,焊接於牆壁鋼骨上。 │ ├────┼──────────┼──┼──┼────────────────┤ │C0173 │緊急照明燈 │ 盞 │ 1 │C棟生產區水泥牆上。 │ ├────┼──────────┼──┼──┼────────────────┤ │D0012 │抽風扇 │ 台 │ 1 │D棟入口右側牆壁上 (鑲入牆壁內),│ │ │ │ │ │鎖在牆壁鐵架上。 │ ├────┼──────────┼──┼──┼────────────────┤ │D0017 │抽風機 │ 個 │ 1 │同上。 │ ├────┼──────────┼──┼──┼────────────────┤ │D0083 │緊急照明燈 │ 個 │ 4 │D棟配料室最內側空間四面牆壁上。 │ ├────┼──────────┼──┼──┼────────────────┤ │E0063 │滅火器 │ 支 │ 2 │255建號建物門口鐵皮牆壁上。 │ ├────┴──────────┴──┴──┴────────────────┤ │三、照明設備: │ ├────┬──────────┬──┬──┬────────────────┤ │序 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物品存放或裝設位置 │ ├────┼──────────┼──┼──┼────────────────┤ │A0002 │水銀燈 │ 盞 │ 6 │A棟屋頂鐵架上。 │ ├────┼──────────┼──┼──┼────────────────┤ │B0010 │單管日光燈(含燈座) │ 組 │ 1 │B棟辦公室鋼板隔間上。 │ ├────┼──────────┼──┼──┼────────────────┤ │B0030 │三管日光燈(含燈座) │ 組 │ 2 │B棟屋頂輕鋼架上。 │ ├────┼──────────┼──┼──┼────────────────┤ │C0001 │單管日光燈(含燈座) │ 組 │ 2 │C棟大門口及雨遮下方。 │ ├────┼──────────┼──┼──┼────────────────┤ │C0003 │雙管日光燈(含燈座) │ 組 │12 │C棟入口右側第1間的鋼板屋頂上。 │ ├────┼──────────┼──┼──┼────────────────┤ │C0151 │水銀燈 │ 盞 │ 4 │C棟生產區夾層上方,位三角鐵架上 │ │ │ │ │ │之水銀燈。 │ ├────┼──────────┼──┼──┼────────────────┤ │D0002 │雙管日光燈 │ 座 │ 1 │D棟入口雨遮下方。 │ ├────┼──────────┼──┼──┼────────────────┤ │D0003_1 │ │ │ │ │ ├────┤雙管日光燈含罩 │ 座 │ 8 │D棟入口第1空間的鋼板屋頂下方。 │ │D0003_2 │ │ │ │ │ ├────┼──────────┼──┼──┼────────────────┤ │D0010 │雙管日光燈含罩 │ 組 │ 2 │D棟入口右側與鋼板屋頂下方。 │ ├────┼──────────┼──┼──┼────────────────┤ │D0015 │雙管日光燈含罩 │ 組 │ 1 │同上。 │ ├────┼──────────┼──┼──┼────────────────┤ │D0024_1 │雙管日光燈含罩 │ 組 │ 9 │D棟3樓,燈座基座鎖於屋頂鋼樑上。│ ├────┼──────────┼──┼──┼────────────────┤ │D0082 │雙管日光燈含罩 │ 座 │ 1 │D棟配料室1樓隔間牆上,燈座焊接於│ │ │ │ │ │牆壁鋼板上。 │ ├────┼──────────┼──┼──┼────────────────┤ │D0099 │雙管日光燈 │ 座 │ 1 │D棟右側雨遮下方(素肉生產室外)。 │ ├────┼──────────┼──┼──┼────────────────┤ │E0002 │路燈 │ 盞 │ 2 │設於C、D棟建物樓上平台鋼骨上。 │ ├────┼──────────┼──┼──┼────────────────┤ │E0030 │魚池裝飾燈 │ 盞 │ 2 │設於魚池南側及東側 。 │ ├────┼──────────┼──┼──┼────────────────┤ │E0059 │雙管日光燈組 │ 組 │ 2 │258建號建物入口屋頂下方。 │ ├────┼──────────┼──┼──┼────────────────┤ │ │ │ │ │1組設置於警衛室門口鐵門上方屋頂 │ │G0002 │單管日光燈及燈座 │ 組 │ 2 │上;另1組設置於警衛室靠近工廠大 │ │ │ │ │ │門雨遮下方。 │ ├────┼──────────┼──┼──┼────────────────┤ │G0004 │雙管日光燈及燈座 │ 組 │11 │在警衛室內部的輕鋼架下方,與輕鋼│ │ │ │ │ │架結合一起。 │ ├────┼──────────┼──┼──┼────────────────┤ │G0005 │燈 │ 盞 │ 1 │同上。 │ ├────┼──────────┼──┼──┼────────────────┤ │G0023 │雙管日光燈及燈座 │ 組 │ 2 │總經理室天花板輕鋼架上。 │ ├────┼──────────┼──┼──┼────────────────┤ │G0024 │雙管日光燈及燈座 │ 組 │ 2 │同上。 │ ├────┴──────────┴──┴──┴────────────────┤ │四、其他設備: │ ├────┬──────────┬──┬──┬────────────────┤ │序 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物品存放或裝設位置 │ ├────┼──────────┼──┼──┼────────────────┤ │A0001 │SUS電動鐵捲門及雨棚 │ 扇 │ 1 │A棟建物入口,與結構體結合一起。 │ ├────┼──────────┼──┼──┼────────────────┤ │E0001 │欄杆 │ 座 │ 1 │257建號建物右側1樓屋頂平台上,與│ │ │ │ │ │平台水泥面相連,並以水泥固定。 │ ├────┼──────────┼──┼──┼────────────────┤ │E0004 │鐵架 │ 座 │ 1 │鋼角鐵皮雨遮,鋼角是鎖於水泥屋頂│ │ │ │ │ │平台。 │ ├────┼──────────┼──┼──┼────────────────┤ │E0005 │冷卻塔(含管線) │ 座 │ 1 │256建號建物屋頂平台,基座破損, │ │ │ │ │ │相關管線毀損。 │ ├────┼──────────┼──┼──┼────────────────┤ │E0006 │冷卻塔(含管線) │ 座 │ 1 │同上。 │ ├────┼──────────┼──┼──┼────────────────┤ │E0023 │樹木 │ 株 │ 3 │大門左側。 │ ├────┼──────────┼──┼──┼────────────────┤ │ │ │ │ │ │ │E0027 │圍牆及花圃 │ 面 │ 1 │花圃位於大門左側,另圍牆係工廠 │ │ │ │ │ │大門所有圍牆。即如附圖編號A-B、 │ │ │ │ │ │B-C 、C-D 、D-E 、F-G 、G-H 所示│ │ │ │ │ │之水泥圍牆及編號T 所示之花圃。【│ │ │ │ │ │原告誤列如附圖編號S 所示之花圃(│ │ │ │ │ │含魚池)亦包括於本項次】 │ │ │ │ │ │ │ ├────┼──────────┼──┼──┼────────────────┤ │E0029 │魚池及花圃 │ 座 │ 1 │大門左側(剩積水、花草已枯死)。 │ │ │ │ │ │即如附圖編號S 所示之花圃(含魚池│ │ │ │ │ │)。 │ ├────┼──────────┼──┼──┼────────────────┤ │E0032 │SUS大門(不鏽鋼) │ 扇 │ 1 │設有軌道滑輪可供開、關,與大門圍│ │ │ │ │ │牆相連。 │ ├────┼──────────┼──┼──┼────────────────┤ │E0036 │籬笆及隔板(有打樁) │ 批 │ 1 │廠房東側圍牆的欄杆,與圍牆水泥基│ │ │ │ │ │座相連。即如附圖編號H-I 、I-J 、│ │ │ │ │ │J- K、K-L 所示之C 型鋼柵欄式圍牆│ │ │ │ │ │。 │ ├────┼──────────┼──┼──┼────────────────┤ │ │ │ │ │廠區北側之圍牆。即如附圖編號L-M │ │E0041 │外圍 │ 批 │ 1 │所示之C 型鋼柵欄式圍牆、編號M-N │ │ │ │ │ │所示之鐵皮波浪板圍牆、編號N-O 所│ │ │ │ │ │示之水泥圍牆及編號P-A 所示之鐵皮│ │ │ │ │ │波浪板圍牆。 │ ├────┼──────────┼──┼──┼────────────────┤ │E0047 │污水池 │ 座 │ 1 │廠區北側。即如附圖編號Q 、R 所示│ │ │ │ │ │之污水池。 │ ├────┼──────────┼──┼──┼────────────────┤ │E0057 │馬達 │ 台 │ 1 │廠區東側廠房外側,據原告指稱在馬│ │ │ │ │ │達下方連接地下水井。 │ ├────┼──────────┼──┼──┼────────────────┤ │E0061 │樹木 │ 株 │ 3 │A棟門口右側花圃內。 │ ├────┼──────────┼──┼──┼────────────────┤ │E0071 │SUS鐵梯 │ 個 │ 1 │255建號建物左側,與建物焊接一起 │ │ │ │ │ │,可通E0072之平台。 │ ├────┼──────────┼──┼──┼────────────────┤ │E0072 │放水塔的鐵架 │ 塊 │ 1 │鐵架基座設於B 棟1 樓屋頂平台,並│ │ │ │ │ │以水泥固著於水泥平台上。 │ ├────┼──────────┼──┼──┼────────────────┤ │E0082 │信箱 │ 個 │ 1 │大門右側的柱面上。 │ ├────┼──────────┼──┼──┼────────────────┤ │E0083 │樹木 │ 株 │ 3 │大門右側警衛室前的花圃。 │ ├────┼──────────┼──┼──┼────────────────┤ │E0084 │樹木 │ 株 │ 3 │大門左側,其中2株已枯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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