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
複 代 理人 周彥憑律師
被
上 訴人 國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斗
訴訟代理人 楊博竣
上列
當事人間因
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
十四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