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吳凱蕙即好幫創意影像工作室
訴訟
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上 訴 人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