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林文吉
被
上 訴人 昶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克強
訴訟代理人 詹曆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
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3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1日將其準備
參與賽車活動用之組裝EVO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交被上
訴人裝配F-CON3.3電腦並行調校,被上訴人則另建議應再更
換HKS 1,000cc噴油嘴及偉柏225cc汽油幫浦,經上訴人同意
安裝,而支付全部價金新臺幣(下同)10萬8,300元,而因
被上訴人提供之商品存有效用及品質上瑕疵,致系爭車輛於
其離開兩小時內即發生噴油過多、燃燒不完全、潤滑不足之
情形,並造成其汽車波司、機油幫浦、汽門及引擎之毀損,
使上訴人為此支出維修費共9萬3,700元,
嗣上訴人要求被上
訴人更換同種類無瑕疵之物,被上訴人
乃於100年7月14日為
上訴人修補瑕疵及重行調整供油電腦之設定,
惟上訴人於10
0年7月17日至賽車場試車時,系爭車輛仍發生汽車強化波司
、機油幫浦、汽門、中空氣門及引擎之毀損,上訴人又因此
支付15萬2,050元之維修費,然上訴人因為參加賽車比賽,
而不得不再於100年10月17日向被上訴人要求為汽車F-CON電
腦調教設定服務,並支付被上訴人
報酬1萬8,000元,惟當日
完成調教設定後,系爭車輛仍發生供油異常不順,致排氣管
不斷噴火
等情形,
迨至上訴人100年10月22日參加屏東大鵬
灣賽車場之賽車活動,亦因系爭車輛排氣管不斷噴火而無法
完成,此除致上訴人受有比賽報名費用、拖車費用、食宿及
油費共1萬9,796元之損害外,上訴人復為此支出維修費共40
萬6,750元。茲因被上訴人無營業登記證及修車技工執照,
且就施作之增壓值並未調校好、於電腦調校供油過濃致引擎
溫度過高、要求更換噴油嘴及幫浦顯無必要,所為給付即有
瑕疵,
爰以
本件訴訟之提起解除
兩造間之買賣及
承攬契約,
而就被上訴人所受之價金及報酬12萬6,300元、上訴人所受
維修費用損害64萬5,000元、履行利益及經濟損失1萬9,796
元,合計共79萬1,096元之一部,依
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
59條、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第227條、第260
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69萬1,4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上
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
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9萬1,45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自79年4月28日成立
迄今,於經濟
部申請公司執照有限公司登記所營事業項目,除因幾次變更
公司地址無法於83年至101年註記汽車修理保養業務外,其
餘均有登記汽車修理保養業務之營業項目,且有聘請具技術
士執照之施工人員,而上訴人於系爭車輛100年5月11日進廠
裝配F-CON3.3電腦時,稱該車輛為供比賽已改裝加大配置6
號渦輪引擎,然因渦輪加大馬力變大,原廠設計之供油量即
會產生不足,且被上訴人於調整馬力時,應上訴人之要求將
其增壓值設定為1.6公斤,並由數據監控得知噴油嘴開度不
足,
顯有控油不足疑慮,遂向上訴人說明及建議升級更換為
1,000cc噴油嘴,復經其同意始更換,雖上訴人主張系爭車
輛於當日安裝設定完成後,在其離開2小時內即發生引擎等
損毀之情形,然上訴人就此未曾向被上訴人請求維修服務,
且其於同年6月9日還將系爭車輛登載在網路進行
拍賣,並自
述車況良好。又系爭車輛嗣再於100年7月5日至被上訴人公
司作F-CON電腦微調設定,然此係上訴人表示須再微調,被
上訴人勉為無償服務,並
非瑕疵修補,上訴人亦未告知前有
引擎等毀損之事情,亦不曾主張更換同種類無瑕疵之物,且
上訴人主張同年7月在車宮車業拆修引擎亦非實在。另系爭
車輛於100年10月17日再次進廠,惟其配置之引擎與5月進廠
時不同,因該次引擎為原廠5號渦輪引擎,其安全增壓值僅
能設定1.3公斤,即不
適用1,000cc之噴油嘴,故僅能改用56
0cc之噴油嘴,此
要非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係為掩蓋商品之
瑕疵所為,復因系爭車輛於10月進廠之全車配備與5月差異
太大,雖係同一顆F-CON電腦仍須重新設定,故應收取重新
設定之勞務費,上訴人亦表示滿意後才付費。復以系爭車輛
引擎之損壞經鑑定均非空燃比異常導致燒毀,自與F-CON電
腦及其調教無關,上訴人自行向學校教授所提問題避重就輕
,及其自行設計之實驗並非於相同車輛進行,亦未符被上訴
人之施工標準,自應排除上訴人就此提出相關資料之證據能
力。再者,被上訴人總代理販賣之商品皆為無瑕疵之日本原
廠商品,相同產品已賣出超過1千件以上,未曾出現與上訴
人相同之問題,
足證被上訴人不構成
瑕疵擔保責任,何況上
訴人請求之賠償遠逾其向被上訴人消費之金額,且賽車運動
之風險遠高於一般道路行駛,零件損壞之風險本應由上訴人
自行負擔,故上訴人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並答
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於100年5月、7月及10月前後3次送至被上訴人公司調
教F-CON電腦之車輛為同一部車輛(但車牌號碼不同)。
㈡系爭車輛為拼裝賽車,於100年5月11日、7月14日交被上訴
人調校時,其引擎內4個活塞即為改裝(非原廠)美國鍛造
活塞,進氣渦輪增壓機亦由原廠5號改為6號,而被上訴人於
100年5月11日將原先750cc噴油嘴更換為HKS 1,000cc噴油嘴
,並將原先舊偉柏225cc汽油幫浦更換成新品,惟該引擎之
原廠噴油嘴及汽油幫浦應分別為560cc及195cc。
㈢系爭車輛於100年10月17日進行調教時,其所配置之引擎為
原廠引擎(包括活塞及進氣渦輪增壓機),而被上訴人於調
教電腦之際,將原先1,000cc噴油嘴拆除改用560cc噴油嘴,
並維持原裝設之偉柏225cc汽油幫浦。
以上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上訴人公司工作單
可稽(
見原審卷第106、112頁),
堪信為真實。
四、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提供之電腦調教設定服務及產品之瑕
疵,致供油過濃流至引擎下方曲軸箱內而稀釋機油之潤滑度
,造成系爭車輛引擎等零件毀損,使其無法完成比賽,受有
79萬1,096元之損害,上訴人乃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及
承攬契
約,並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9條、第492條、第493條
第1項、第494條、第227條、第260條規定,就其
一部請求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9萬1,450元本息等情,則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點為:㈠上訴
人車輛發生毀損是否係因被上訴人更換商品及調校電腦有瑕
疵所造成?㈡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金
額為何?以下分別說明。
五、有關上訴人車輛發生毀損原因部分:
㈠查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在去年五月第一次請
被告(
即被上訴人)裝電腦的時候,我不知道引擎活塞有更換(為
鍛造活塞),因為沒有拆開來不知道。但渦輪機我知道有變
成六號的,我有要求加大馬力,是被告告訴我要選用1000cc
噴油嘴及255汽油幫浦,我當初沒有要求被告設定增壓值為1
.6公斤,因為原廠的引擎在增壓值達到1.6至1.65公斤左右
就會爆炸,所以我不可能作這種要求,而且實際上被上訴人
只有做到增壓值1.2公斤而已,這在車內儀表上就可以知道
。另外噴油嘴部分我已經把原廠的550cc噴油嘴加大成為750
cc,而且汽油幫浦本來就已經換成255cc的,是被上訴人說
幫浦原本的不堪用,才會換新的。我有同意換成1,000cc的
噴油嘴,我相信他們的專業。」等情(見原審卷第164頁反
面、第165頁)。
㈡本件經兩造於原審訴訟中
合意,送請台北科技大學車輛工程
系林百福副教授鑑定(原審卷第98頁、第121頁),其會同
兩造
勘驗兩具已損害之舊引擎後提出鑑定報告認為(見原審
卷第134-141頁):
⒈「從以上的會勘結果,2-1和2-2所述之汽門正時皮帶的斷
裂或受損,以及反向平衡軸驅動皮帶的齒崩或斷裂和汽門
撞彎的主要原因係,車主於第一次購置引擎之當時,該引
擎中的四個活塞已被更換成較原廠引擎活塞重的強化CP活
塞(鍛造活塞),由於活塞重量的增加,將使原引擎的迴
轉慣性力增加,此將導致原本為抵銷引擎迴轉慣性力的兩
支反向平衡軸的迴轉慣性力無法達到抵消引擎迴轉慣性力
之要求,而使引擎運轉機構發生震動,此震動的疲勞破壞
將直接損及原兩支反向平衡軸之相關零件,如反向平衡軸
的驅動皮帶和其軸承等,而有皮帶齒崩或斷裂,以及兩支
反向平衡軸軸承的軸向溝槽狀磨損等之異常發生。進而可
能間接影響到曲軸部分的相關構件。下列之參考圖所示,
說明兩支左右側反向平衡軸的驅動情形,係藉反向平衡軸
的驅動皮帶精油引擎曲軸直接驅動的。因此,第一次引擎
損害時的引擎汽門正時驅動皮帶斷裂和反向平衡軸驅動皮
帶齒崩,以及第二次引擎損害時的加強版引擎汽門正時驅
動皮帶雖未斷,但有受損和反向平衡軸驅動皮帶斷裂等情
形,都會造成引擎汽門正時混亂,
無庸置疑其與汽門撞彎
之結果有密切之關聯。」
⒉「針對F-CON電腦引擎調教的部分,據查該引擎於車主委
託給HKS公司調教之當時,有些引擎的主要零件已做過變
更,除前述之鍛造活塞等外,該引擎5號的原廠進氣渦輪
增壓機也已被改裝成較大增壓進氣量的6號渦輪增壓機,
據HKS公司程克強先生稱『當時的引擎電腦調教完全依車
主林文吉委託之要求而執行的』。如前所述,由於6號渦
輪增壓機的增壓進氣量較5號大,故其進氣增壓量較5號多
,因此進氣增壓量的增加將使原引擎上的MDL560(560cc
)燃料噴油嘴的噴油量無法滿足該引擎在強大馬力時所需
之混合比,所以才將燃料噴油嘴改為1,000cc的噴油量外
,又將汽油泵浦的供油量由原廠的195改為加大供應汽油
量的255汽油泵浦。」、「從附件A-D的引擎電腦調教資料
判斷,HKS公司在調教上並無極端或不當之處,但該引擎
於進氣增壓量和燃料噴射量增加時,會造成單位時間內進
入引擎燃燒室內的燃油量增加,此過量的燃料燃燒所產生
的熱能在未配合修改原引擎的機油幫浦供應量和機油冷卻
量的雙重必備條件下,此熱能將造成引擎機油溫度過高,
而損及引擎各大小波司軸承。」
⒊鑑定總結為「⒈引擎損壞的主因是,引擎活塞已更換為鍛
造活塞,致引擎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使得各皮帶和波司
軸承等之零件損壞,致引擎汽門正時機構混亂,造成汽門
撞彎之後果,此責任之歸屬應由車主向銷售該引擎的廠商
追究,應與HKS公司無關。⒉HKS公司的引擎調教應無問題
。但為配合車主引擎6號渦輪增壓機增壓進氣量的增加,
HKS公司選用加大噴油量的1000cc噴油嘴和加大供油量的
255汽油泵浦,其結果會因機油泵的供油量和機油冷卻量
的不足致使引擎過熱,而造成引擎大小波司軸承異常磨損
,對此HKS為公司應有告知車主的責任。」
㈢上訴人對上述鑑定報告提出質疑,認為(原審卷第168-170
頁):
⒈鑑定結果認引擎損壞主因是引擎活塞已更換為鍛造活塞,
即因為活塞重量增加導致反向平衡軸失效,然而鍛造活塞
實際上較原廠輕74.9公克,
鑑定人並未加以秤重,其所述
依據有誤。且被上訴人公司也有販售鍛造活塞,且列為引
擎升級套件,換裝後引擎將更為強化。何況,業界為增加
馬力,引擎之反向平衡軸是可抽掉不裝之方式。
⒉此外,鑑定報告4之內容,記載原引擎上使用560cc噴油嘴
及195汽油泵浦,與原引擎上實際使用之750cc噴油嘴及
255汽油泵浦亦不相符合,此均為鑑定報告之錯誤。
⒊況且,鑑定報告僅以無極端或不當之處說明被上訴人公司
之設定調教並無問題,並未說明如何確認判定電腦調教應
無問題。另外鑑定時引擎機油濾芯仍有濃烈汽油味,可見
引擎毀損時機油中未燃燒完全之汽油成分極高,因此稀釋
掉機油潤滑度,此重大發現鑑定報告卻未加以說明,顯有
疏漏。且鑑定報告並未對第三次拆下1000cc噴油嘴後仍然
供油過濃、排氣管嚴重噴火及火星塞嚴重積碳致失效之現
象提出鑑定。
4.總現象顯示,三次毀損都是因為機油幫浦的供油量和機油
冷卻量不足,致使引擎過熱,而造成引擎大小波司軸承異
常磨損,足認被上訴人公司調教電腦確有不當而造成引擎
損壞。
㈣經原審將兩造意見檢送鑑定人後,鑑定人再以書面補充說明
如下(原審卷第193頁):
⒈有關(上訴人)指稱系爭引擎更換鍛造的CP活塞重量較原
廠輕之說法,完全與本鑑定內容相悖,鑑定人認定,通常
在相同的材質及相同體積下,鍛造件因密度較大,故其CP
活塞重量較原廠者重。該引擎的損壞確實與CP活塞的輕或
重都有直接的關連。即便如車主林文吉先生
所稱的CP活塞
重量較原廠輕74.9公克,則四個活塞對該引擎的
旋轉慣性
力的平衡就會比原平衡軸上的配重減輕了(74.9×4)299
.6公克,故當引擎轉速越高時就會造成嚴重的曲軸與平衡
軸間之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致發生引擎運轉機構的震動
而損及兩軸上的相關零主件,此無庸置疑。
⒉據兩造列印出的調教數據,HKS公司在調教有關引擎點火
、噴油和溫度等之任何數據上均未有異常極端偏高或偏低
的情形出現,故在使用上應不會發生任何問題。
⒊對引擎的要求上,比賽用車,本來就很極端的嚴苛,特別
是引擎的吹漏氣(blow-by gas)較一般正常車輛的引擎
頻繁,自然對機油的稀釋度也會相對的嚴重,故機油濾心
與機油中有濃烈汽油味是正常的現象。
4.更換1000cc噴油嘴就是錯誤的。而此後果已在本鑑定報告
書中,貳、鑑定報告之5內有明確的說明,即使用1000cc
噴油嘴所噴出過量的燃料將會造成引擎過熱,除損及引擎
機油外,進而波及引擎各大小波司軸承等。
㈤鑑定人更於原審101年9月10日親自到庭,針對上訴人的系爭
車輛引擎受損加以說明(原審卷第195頁反面-197頁):「
(上訴人〈即原告〉:請鑑定人說明活塞重量增加或減少多
少公克才會對引擎的旋轉慣性力的平衡產生影響?)引擎是
日本的三菱,但是活塞是美國鍛造CP的,這個活塞是否可以
用在這個引擎上面,需要原告提供資料,因為材質不同,膨
脹係數會有不同。每個活塞重量不一樣是對的,請原告提供
每個活塞的重量差數值到底是多少,因為系爭引擎有4顆活
塞,每個活塞重量都不一樣,要看原廠允許的誤差值有多少
。原告要跟改引擎的公司去要資料。我的印象中4個活塞差
距不能超過10公克。系爭引擎的渦輪增加機從5號變成6號,
進氣量增加會導致壓縮比提高,原告是否有對壓縮比有何處
置,是否有把活塞的高度減低,而使壓縮比減低下來,這點
我不知道,如果沒有作這種改變,引擎可能會爆震,甚至無
法運轉。另外原告說引擎有濃厚的汽油味,也可能與這個渦
輪增加機改成6號以及更改1,000cc噴油嘴有關。依照原告的
秤重,一個活塞就相差74.9公克,4個活塞加起來的重量就
有299.6公克,就對應反向平衡軸減輕了299.6公克,因為反
向平衡軸原來的配重沒有更換,就會發生平衡軸超重的情形
,輕的那邊對平衡軸比較好,重的那一邊就會磨損(鑑定報
告第4頁的2-2⑴、⑵及第5頁有載明)。」、「(原告:鑑
定人應該提出數據,並非是由原告提出。重量如何直接影響
到反向平衡軸。被告賣的活塞,也可以請被告提供重量,而
且被告販賣的整套零件也沒有包括反向平衡軸。)兩根平衡
軸是在曲軸的左右邊,他是用來平衡曲軸旋轉時的旋轉慣性
力,也就是利用平衡軸上面的平衡配重來平衡這個曲軸的迴
轉慣性力。本件中原告的車輛引擎使用的是驅動皮帶,所以
驅動的目的是跟鑑定報告第6頁的驅動鏈條是一樣的,皮帶
因為平衡軸無法產生平衡發生震動而斷裂,也因此影響到正
時皮帶,正時皮帶也因此齒崩(在鑑定報告第6頁都有作說
明),導致汽門正時混亂及撞彎汽門。被告販賣的平衡配重
也是有反向平衡軸,跟這組零件是匹配的,也請被告提供容
許的值。」、「(原告:在原審卷148、153頁的數據所代表
的是什麼數據?可以請鑑定人說明。)那些數據就是被告電
腦設定的點火時間、噴油值等,會說數據沒有問題,是因為
數據並沒有任何極端的異狀,例如突然從0到100就是有問題
的情形。因為數據都是很平順的起伏,所以我會認為調教沒
有問題。」、「(原告:請問教授142、148頁是有關於1,00
0cc及560cc噴油嘴,在七千轉增壓值1.03公斤的時候為何數
字都一樣?)壓力跟換的噴油嘴是息息相關的,還要對噴油
時間、點火時間、水溫時間也都有關係,引擎也有一定的工
作溫度,節溫器是在控制引擎的工作溫度,在工作範圍之內
燃料不作增補作用,除非異常高的狀況下才要減油。」、「
(原告:能否提供空燃比跟三D立體圖?)引擎的空燃比是
有一個界定的範圍,在範圍內引擎都可以運轉,所以在這個
範圍內都是沒問題的。三D立體圖在
本案鑑定是沒有必要的
,因為是給原先設計者或是工程師來看的,看是否有異常的
情形,我們就會提出來,不是給一般的人看的,一般人也是
看不懂。」、「(原告:我仍然無法接受電腦調教沒有問題
的鑑定結果。)首先是要確定引擎損壞的原因,本件損壞的
原因是因為不平衡導致的結果,這比調教還要重要。因為原
告是賽車引擎講求的就是要這樣的效力,就調教的情形來看
,原告的引擎沒有咬死,引擎也沒有過轉,如果過轉軸承就
會燒掉,裡面的內部調教也沒有異常的數據起伏很大,這個
也是很重要的,我們是看整體的,整體沒有這些問題的話,
這些數據應該是沒有任何的爭議。」等語。
㈥至於鑑定人認定「更換1000cc噴油嘴就是錯誤的」一語,被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於101年9月10日庭訊時陳稱:「關於1,00
0cc的噴油嘴這在國內、外常見,噴油嘴的調教是可以自由
調整的,燃燒室也是很正常的,也表示我的噴油嘴是在正常
的工作狀況,也是經過原告的同意我們才作這樣的更換。當
我車交給原告在路上調教時也都沒有問題,原告也在滿意的
狀況下,我才交車給原告。」,而鑑定人也當庭說明:「(
法官:補充鑑定說明第4點有提到說更換1,000cc噴油嘴就是
錯誤,噴油嘴太大的話,會導致波司軸承磨損,波司軸承磨
損跟原告引擎損壞是有關係的嗎?)是沒有關係的,主要是
不平衡來造成損壞的。美國的CP活塞跟日本的三菱引擎這兩
個的膨脹係數不一樣,會造成引擎的吹洩氣體(BLOW-BYGAS
)的洩漏更加嚴重,那麼這些吹洩氣體會跑到油底殼,會沖
淡機油,機油的黏度減低,使引擎波司軸承損壞。而且組裝
CP活塞時汽缸與活塞間也會有一個容許間隙,當此間隙不合
乎原廠規定的時候,此間隙也會導致吹洩氣體的嚴重洩漏。
」、「(原告:鑑定人在鑑定時並沒有就剛才所提到的膨脹
係數或是間隙作實際的測量,當時活塞還是在引擎裡面的。
)間隙跟活塞要去考慮,三菱的引擎跟美國的活塞就不應該
這樣換了。」、「請原告提供美國的CP活塞有無提供可以用
在日本三菱的哪些引擎上。」、「因為原告渦輪機加大之後
,燃料也要增加。被告會換噴油嘴,也是根據馬力試驗機的
數據來做更換,而且換噴油嘴後,汽油幫浦也要換,壓力才
夠,油才噴的出來。」等語。
㈦由上述鑑定意見可知,上訴人所有之系爭車輛於100年5月9
日、7月14日2次調教後,雖有發生汽車波司、機油幫浦、汽
門及引擎毀損之情形,但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引擎活塞已更換
為美國CP鍛造活塞,重量與原廠設計使用之活塞相差299.6
公克,致引擎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也會造成引擎的吹洩氣
體現象發生,故當引擎轉速越高時就會造成嚴重的曲軸與平
衡軸間之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致發生引擎運轉機構的震動
而損及兩軸上的相關零組件,使得各皮帶和波司軸承等之零
件損壞,致引擎汽門正時機構混亂,造成汽門撞彎之後果,
此責任之歸屬即無法歸責於被上訴人,也與被上訴人更換
1000cc噴油嘴沒有關係。而且,依照鑑定時由兩造提供之電
腦調教數據資料(即原審卷第142-157頁),被上訴人在調
教有關引擎點火、噴油和溫度等之任何數據上均未有異常極
端偏高或偏低的情形出現,故在使用上應不會發生任何問題
,也經鑑定人認定電腦調教並無問題存在。故上訴人主張因
被上訴人調教電腦確有不當而造成其引擎損壞
云云,仍缺乏
證據證明,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
㈧迨本院審理時再依兩造合意將前開林百福副教授之鑑定資料
送請兩造合意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車輛技術組
(下稱臺灣師範大學)為審查,並請其如認有必要,再就被
上訴人為系爭車輛之電腦調校有無不當?系爭車輛引擎損壞
之原因為何?與上訴人各次電腦調校及更換1,000cc噴油嘴
、225cc汽油幫浦,有無關係?若有,其間關聯性為何?又
美國鍛造活塞與原廠日本引擎內活塞重量有無不同?該美國
鍛造活塞與日本引擎之膨脹係數是否不同?該組裝後活塞與
汽缸間之容許間隙為何?是否合乎原廠規定?該膨脹係數、
容許間隙是否會使吹洩氣體更為嚴重之洩漏而導致引擎波司
軸承損壞?該活塞之改裝是否與引擎損壞有關?又於前開鑑
定時當事人所提出之電腦調校資料(即原審卷第142-157頁
)顯示內容為何(如點火時間為前或後、供油情況為何)?
另依上訴人所提以被上訴人於100年10月17日所調校之F-CON
電腦裝設於與系爭車輛同款車上裝置空燃筆計之實測錄影光
碟內容(本院卷㈠第39-42頁記載上訴人陳述之光碟內容)
可否作為第3次電腦調校供油過濃及參數設定不當之依據?
其中所述之空燃比為何?可否作為供油多寡之依據,並進而
查知電腦調校有無瑕疵?等事項為鑑定等情,有本院102年4
月23日、同年5月28日、同年6月7日
準備程序筆錄及鑑定函
文
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08頁反面-109頁、第120、131、122
-124、133頁)。經臺灣師範大學復以:本件電腦調校無導
致系爭車輛引擎等零件先後3次發生損害不當之處,其理由
為如係電腦調校不當(空燃比過濃)會先將機油稀釋後導致
引擎溫度升高,換言之,在引擎零件要受損害前該引擎溫度
會先升高,此刻車輛的儀表板上會給駕駛者警告(例如引擎
溫度過高警示表),如再繼續高速行駛下其損害的結果會是
活塞與汽缸相互鎖死(或俗稱咬死),更嚴重者活塞連桿會將
汽缸打破(俗稱伸怪手),其引擎內部損傷零件的痕跡會
是以
燒損狀況為主,
而非以撞擊痕為主要的損害原因。
經查,前
開鑑定報告書內容之共同會勘的損害結果為「斷裂」、「齒
崩」、「彎曲」、「磨損」、「撞彎」等撞擊痕為主,因此
,本人(即鑑定人李景峰)斷定此案與電腦調校不當無關。
另因本件鑑定重點在於引擎之損害是否與電腦調校不當有關
,且經明確判斷如前,而被上訴人僅做引擎外部噴油嘴及汽
油幫浦之更換,並未更動引擎內部零件,是已無再找出系爭
車輛引擎損壞原因之必要,亦無庸就其他事項再為答覆等情
,亦有臺灣師範大學102年9月11日台師大工字第000000000
號函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35-136頁)。
㈨上訴人再以前開臺灣師範大學鑑定結果並未針對被上訴人更
換1000cc噴油嘴、225cc汽油幫浦及F-CON電腦調校空燃比(
即空氣與汽油之比例,標準理想值為14.7左右)等事項;且
忽略前開林百福副教授於補充鑑定報告中所稱系爭車輛引擎
於第二次損壞時之機油濾心及機油中有濃烈汽油味之供油過
多情形;又伊於100年7月17日駕駛系爭車輛於龍潭試車時,
機油溫度由90度升到145度(原廠儀表仍顯示正常),此乃
因空燃比過高才會發生之現象(見本院卷㈠第143頁);另
前開鑑定報告並未針對第三次電腦調校所造成之損害為鑑定
,經伊以第三次調校F-CON3.3電腦裝配在同款他車上實測之
空燃比為9(見本院卷第57頁),且因調校供油過濃致火星
塞黑嚕嚕而車行不順云云。
惟查:
⒈本件上訴人一再主張被上訴人所為電腦調校不當使空燃比
過濃、供油過多,因供油過多會稀釋機油,使引擎機械潤
滑不足,機油引擎溫度會升高,一般是針對機油溫度來監
控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8頁);是上訴人亦認為供油過
多空燃比過濃會導致機油溫度升高,
核與前開臺灣師範大
學鑑定所稱「電腦調校不當(空燃比過濃)會先將機油稀
釋後導致引擎溫度升高」等情相符,而該鑑定函文中亦稱
在引擎零件要受損害前該引擎溫度會先升高,此刻車輛的
儀表板上會給駕駛者警告(例如引擎溫度過高警示表),
如再繼續高速行駛下其損害的結果會是活塞與汽缸相互鎖
死(或俗稱咬死),更嚴重者活塞連桿會將汽缸打破(俗稱
伸怪手),其引擎內部損傷零件的痕跡會是以燒損狀況為
主,而非以撞擊痕為主要的損害原因等情,為上訴人所不
爭,亦與溫度升高而呈現燒損而非撞擊痕之常情相符,乃
前開臺灣師範大學鑑定以林百福副教授為鑑定時與兩造共
同會勘,並依車主即上訴人之所述之第1、2次引擎損壞部
分,係以「斷裂」、「齒崩」、「磨損」、「撞彎」等撞
擊痕為主(見原審卷第136-137頁),而非燒損,認定前
開引擎損壞與因供油過多致引擎機油溫度升高無關,並進
而認定該損害與被上訴人所為之電腦調校無關,自無再對
被上訴人電腦調校有無不當再加鑑定之必要,尚無違誤。
⒉另兩造均不爭執被上訴人第1次為電腦調校時,上訴人所
交付之系爭車輛之進氣渦輪增壓機係由原廠5號改為6號、
噴油嘴由原廠560cc改為750cc、汽油幫浦由原廠195cc改
為225cc等情,如前開不爭執事項㈡
所載,上訴人並自陳
伊於第1次調校時有要求加大馬力,被上訴人告訴伊要選
用1,000cc噴油嘴及225cc汽油幫浦,伊有同意等情(見原
審卷第163頁反面、本院卷㈠第114頁反面);被上訴人法
定代理人亦稱當時有以馬力測試機來測系爭車輛之引擎狀
況,發現750cc噴油嘴無法達到上訴人要求之動力,可能
是當時的噴油嘴有問題,或者汽油幫浦不夠力,伊有建議
上訴人查原因,但因上訴人急著要比賽,所以經過上訴人
同意才通通換掉,以伊經驗引擎改大、噴油嘴就要換大等
語(見原審卷第163頁反面);再參以上訴人自陳其係從
事中古車買賣、也懂汽車修理,系爭車輛係伊向玩車之客
人所購買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4頁正、反面);是系爭
車輛由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前即遭改裝,並已加大進氣渦
輪增壓機、噴油嘴、汽油幫浦,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進行
電腦調校以加大馬力,且不爭執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所稱
引擎改大、噴油嘴就要換大之經驗,並以經營中古車買賣
、也懂汽車修理之專家身分,同意被上訴人更換噴油嘴為
1,000cc及將225cc汽油幫浦換為新品,
難認被上訴人為系
爭車輛更換為1,000cc噴油嘴及將225cc汽油幫浦換為新品
,有何瑕疵或不當。至被上訴人於第3次為電腦調校時將
系爭車輛之1,000cc噴油嘴拆除改用560cc噴油嘴,乃配合
當時系爭車輛之引擎已換回原廠之5號進氣渦輪增壓機所
致。上訴人援此主張被上訴人為第1次電腦調校時為其換
裝1,000cc噴油嘴有瑕疵,並以前開臺灣師範大學鑑定未
論及噴油嘴、汽油幫浦之更換而不具參考價值云云,自不
足取。
⒊又系爭車輛引擎之機油濾心及機油中有濃烈汽油味,係因
比賽用車之引擎要求極端嚴苛,致該引擎之吹漏氣(blow
-by gas)較一般正常車輛之引擎頻繁,自然對機油之稀
釋度也會相對嚴重;美國鍛造活塞與原廠日本引擎之膨脹
係數不同,會造成引擎之吹漏氣體(blow-by gas)之洩
漏更加嚴重,這些吹洩氣體會跑到油底殼,會沖淡機油;
又組裝之CP活塞與汽缸間之間隙若不合乎原廠規定時,亦
會使吹洩氣體嚴重洩漏等語;分別有前開林百福副教授之
鑑定補充說明及其原審之陳述為憑(見原審卷第193、197
頁),是系爭車輛引擎之機油濾心及機油中有濃烈汽油味
,實係因比賽用車引擎吹漏氣較一般正常車輛頻繁,且該
引擎經改造後之美國鍛造活塞與原廠日本引擎之膨脹係數
不同,及該活塞與汽缸間之間隙不符原廠規定等,均使引
擎之吹漏氣體之洩漏更加嚴重所致,尚難憑此認被上訴人
所為第1、2次電腦調校有供油過多之不當。
⒋另上訴人提出光碟(即本院卷㈠第172頁後附之光碟)影
像證明其於100年7月17日駕駛系爭車輛於龍潭試車時,機
油溫度由90度升到145度(原廠儀表仍顯示正常),此乃
因空燃比過高才會發生之現象(見本院卷㈠第143頁)云
云;
業據被上訴人否認該光碟為系爭車輛於是日之拍攝影
像。縱系爭車輛確於100年7月17日於上訴人試車時確有如
上之情形,惟依前開所述,或為系爭車輛引擎係供比賽之
用,或美國鍛造活塞與原廠日本引擎之膨脹係數不同,或
該活塞與汽缸間之間隙不符原廠規定等,造成引擎之吹漏
氣體(blow-by gas)之嚴重洩漏,稀釋機油造成機油溫
度上升所致,況且系爭車輛引擎於第1、2次之損壞並非溫
度上升所造成之燒損狀況,亦如前述,自難僅以該引擎機
油溫度上升即認係因被上訴人電腦調校不當供油過多空燃
比過濃所致,並進而使系爭車輛引擎受有損害。
⒌又臺灣師範大學之鑑定固未針對第3次電腦調校所造成之
損害為鑑定;然上訴人以第3次調校F-CON3.3電腦裝配在
同款他車上實測之空燃比為9(見本院卷㈠第57頁),才
會造成損害云云;經被上訴人抗辯一樣的電腦放在不同之
車輛上所得之相關數據即有不同,而否認前開上訴人實測
光碟影像之證據力。至上訴人再主張第3次調校後因供油
過濃致火星塞黑嚕嚕而車行不順云云(見本院卷㈠第57頁
),並提出透過網路詢問經2位教授回應係因供油過多燃
燒不完全造成火星塞黑嚕嚕與噴紅火現象之資料為憑(見
本院卷㈡第20-26頁)。然上訴人自陳於林百福副教授為
鑑定時,曾向鑑定人稱系爭車輛沒有噴火情形,嗣改口說
有改排氣管都會噴火等語,經原審當庭播放該錄影光碟屬
實(見原審卷第181頁),是系爭車輛經被上訴人第3次電
腦調校後是否有行駛噴火情形,及該噴火狀況是否因供油
過多燃燒不完全所致,要非無疑,上訴人僅以車輛排氣管
噴出很長紅色火焰及火星塞黑嚕嚕照片(見本院卷㈡第20
頁)上網詢問2位教授所為前開意見,尚不足證明該噴火
車行不順現象係因被上訴人電腦調校供油過多所致。況且
上訴人自陳被上訴人第3次電腦調校後雖發生異常現象,
但引擎沒有損壞;伊所提40萬6,750元單據(見原審卷第
94頁)為檢修費用,並非車輛損壞費用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35頁反面-第36頁),即系爭車輛並未因被上訴人第3次
電腦調校而發生損害,且上訴人所提該鉅額之檢修單據亦
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電腦調校不當之情形。因此,自難單
憑系爭車輛之火星塞有黑嚕嚕之情,即可認被上訴人之電
腦調校有供油過多空燃比過濃之不當情形,或因此致上訴
人受有系爭車輛本身之毀損及使上訴人為額外支出之損害
。
⒍綜上,上訴人以前開臺灣師範大學之鑑定結果不具參考性
,及被上訴人第三次電腦調校有供油過多之不當,並據以
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車輛3次電腦調校均有供油過多之不
當,或使其受有損害云云,均不足取。
㈩末以,被上訴人出售F-CON電腦予上訴人並予調校,應屬產
品出售服務之附隨義務,且上訴人不爭執被上訴人所提日本
HKS公司發給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程克強完成F-CON訓練之證
明書(見本院卷㈡第47頁),被上訴人非無能力為系爭車輛
之電腦調校;另被上訴人亦提出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林建
勳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技術士證(見本院卷㈡第63-64頁
),證明其受僱員工林建勳具有汽車修護相關證照,被上訴
人即得為上訴人所有系爭車輛為更換1000cc噴油嘴、225cc
汽油幫浦;又被上訴人稱其公司於70幾年即設有修車廠,旋
因找不到處所而搬回淡水辦公室時並未從事修車業務,嗣再
找到場所而仍繼續經營修車業務,上訴人前來修車時確實未
辦理修車之營業項目登記,惟事後已補辦等語(見本院卷㈡
第44頁);而上訴人復自陳其確實於修車廠內進行修車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44頁反面)。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
人程克強無技師執照,且被上訴人之公司營業登記項目不包
括汽車修理(被上訴人或違反公司登記之相關行政規定,然
尚難據此認定其履約有可歸責性),主張被上訴人為其電腦
調校及更換噴油嘴、汽油幫浦具有可歸責性云云,亦不足取
。
六、依前所述,因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其所有車輛引擎等零件損
害及其他費用之支出,係因被上訴人電腦調教不當,或可歸
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而發生,是則其得否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及其數額,即無加以論述之必要。
七、從而,上訴人依買賣、承攬及
債務不履行等相關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69萬1,450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
假執行之
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