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蘇三郎
訴訟
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上訴人 郭春龍
被上訴人 吉春裝卸
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夫
訴訟代理人 蔡肇銘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