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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林霈溱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被上訴人  商品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志聿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院民事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2月24日臺 灣桃圍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1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行準備 程序期日。 請兩造就下列事項先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⒈本件有關之加盟確認訂購單、機器買賣契約書、商品機櫃台 管理系統使用契約書、加盟合作契約書等各契約間之關係, 屬各自獨立或相互聯立或其他關係? ⒉系爭瑕疵對上訴人(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對於被上訴 人(出賣人)所生損害,請分別估算具體金額。如不得解除 契,得減少買賣價金若干?宜否函請原鑑定公會鑑定行動車 殘值? ⒊加盟確認訂購單記載,確認定金現金新臺幣伍萬元,尾款玖 拾肆萬元,附記車型以福特PRE為主。而機器買賣契約書第2 條記載買賣總金額為玖拾玖萬元,已交付定金伍萬元,未付 餘款玖拾肆萬元。請說明行動車是否包括在內,有無個別單 價? ⒋99年8月上訴人無法再進入被上訴人綱站,暫時被鎖住,被 上訴人有無時告知上訴人須另行申請更改密碼?事前有無 解說?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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