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林霈溱
訴訟
代理人 廖宸和
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被
上訴人 商品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志聿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院民事第2法庭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2月24日臺
灣桃圍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1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行準備
程序
期日。
請
兩造就下列事項先具狀陳述意見,
繕本逕送
對造:
⒈本件有關之加盟確認訂購單、機器
買賣契約書、商品機櫃台
管理系統使用契約書、加盟合作契約書等各契約間之關係,
屬各自獨立或相互聯立或其他關係?
⒉
系爭瑕疵對上訴人(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對於被上訴
人(出賣人)所生損害,請分別估算具體金額。如不得解除
契,得減少買賣價金若干?宜否函請原鑑定公會鑑定行動車
殘值?
⒊加盟確認訂購單記載,確認定金現金新臺幣伍萬元,尾款玖
拾肆萬元,附記車型以福特PRE為主。而機器買賣契約書第2
條記載買賣總金額為玖拾玖萬元,已交付定金伍萬元,未付
餘款玖拾肆萬元。請說明行動車是否包括在內,有無個別單
價?
⒋99年8月上訴人無法再進入被上訴人綱站,暫時被鎖住,被
上訴人有無
適時告知上訴人須另行申請更改密碼?事前有無
解說?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