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蔡玉梅
訴訟
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被
上訴人 板橋興隆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上午10時
5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