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874號
上 訴 人 鼎昌建築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發
上 訴 人 侯宗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讌珍律師
董家均律師
被上訴人 廖為民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明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十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