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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許美玲即宏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 訴 人 楊金城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得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正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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