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許美玲即宏濟企業社
訴訟
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上 訴 人 楊金城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得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正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