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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創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慈敏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恆昇網版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再審之訴 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7萬8100元(本訴 部分:267萬8100元、反訴部分:260萬元),應徵裁判費7萬990 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 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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