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郭翠琳
訴訟
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
複代理人 趙君宜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鴻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元
被上訴人 洪茂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