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華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榮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麗玢律師
被
上訴人 李德慧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逢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下午2 時20分在
本院第1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陳秀貞
附註:請
兩造就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林春榮如於民國99年11月18日
為終止(解雇)之意思表示,是否生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之效力
一節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