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46號
上 訴 人即
被
上 訴 人 葉青錦
訴訟
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信志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加龍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8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