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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勞上易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46號 上 訴 人即 被上 訴 人 葉青錦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信志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加龍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8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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