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拿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小瑜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
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月秀律師
蔡吉記律師
被
上 訴人 DEVLIN PATRICK DAVID JAMES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複 代 理人 魏平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