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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勞上易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附 帶上訴 人 NGO VAN CHINH(吳文正)越南國人 附帶被上訴人 台灣三條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孫福禎 訴 訟代理 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 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 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關於訴訟代理權之有無,為法院應依職權之事項 ;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係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 不利部分之方法,故於第二審由訴訟代理人提起附帶上訴, 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經定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 認附帶上訴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楊淑玲律師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以被上訴人名義 向本院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㈠第119-120 頁),未據提 出委任狀;且附帶上訴人於98年6 月18日即因逃逸查獲而遣 返出境,有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藍領外國人行蹤不明資料 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61 頁),經本院於101 年11月9 日以 裁定限期補正,該裁定業經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附帶上訴人 ,並於101 年11月20日送達楊淑玲律師、周信宏律師,有該 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㈡第92-93 、96-97 、142- 144 頁),乃附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本 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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