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附 帶
上訴 人 NGO VAN CHINH(吳文正)越南國人
附帶被
上訴人 台灣三條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孫福禎
訴 訟代理 人 吳宜財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
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
勞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
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
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
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關於訴訟
代理權之有無,為法院應
依職權之事項
;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係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
不利部分之方法,故於第二審由訴訟代理人提起附帶上訴,
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經定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
認附帶
上訴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
本件楊淑玲律師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以被上訴人名義
向本院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㈠第119-120 頁),未據提
出
委任狀;且附帶上訴人於98年6 月18日即因逃逸查獲而遣
返出境,有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藍領外國人行蹤不明資料
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61 頁),經本院於101 年11月9 日以
裁定限期補正,該裁定業經以
公示送達方式送達附帶上訴人
,並於101 年11月20日送達楊淑玲律師、周信宏律師,有該
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㈡第92-93 、96-97 、142-
144 頁),
乃附帶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本
件附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增華